律所要闻Firm News

  • 律所新闻
  • 社会活动
  • 学术讨论
  • 其他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10-51291158 51291168

    首页>律所要闻>律所新闻

    分所十年好案回顾(七)强制执行因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成功实践

    时间:2024-07-14来源:法大律师官网

     承办律师:

     王琰律师

     入选理由:

     针对因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补偿标准,我国尚没有针对性非常强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遇到无法协商一致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或达成协议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时如何强制收回成为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之前,当地法院均以强制执行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由政府部门自行处理为由对类似情形的案件全部不予立案,但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显然政府部门并无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司法的最终解决原则在类似的案件中应当体现,故经本所承办律师与当地法院多次探讨,最终成功使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取得准予执行的裁定书,成为类似案件实施强制执行程序成功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02月,某区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第1号《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XXX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被征收人田某有部分农用地在上述项目收回范围之内,20204月被征收人田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就属于上述项目收回范围内的30余亩土地签订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等补偿安置协议,但签订协议后田某始终拒绝依约领取补偿款,同时拒绝向征收实施单位交还农用地,几经协商未果。

     2022年接到征收实施单位咨询后,本所代理律师对相关材料进行梳理后给出了应在催告无果后通过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被征收人田某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并依法催告直至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形式收回该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意见。

     202211月,征收实施单位作出《限期领取补偿及搬迁催告书》并向被征收人送达,同年12月,由某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领取补偿交还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向被征收人送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20237月,作出《限期领取补偿交还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人催告仍未果。

     二、律师代理思路和代理过程

     因针对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并无明确法律规定,该区人民法院多年来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行政决定时均认为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且直接不接收材料、不予立案。

     但显然,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本所律师仍然建议由作出行政决定的人民政府向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收回相应国有农用地。

     在某区人民政府向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该区人民法院仍然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归法院管辖为由不予接收材料,其后近两个月,本所律师与分管立案审核的负责人就该类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式沟通、探讨多次,终于在202310月,该区人民法院同意先行接收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决定在作出裁定前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被征收人主张作为签订《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等补偿安置协议基础的《征收决定》作出程序不合法,且对补偿安置协议上载明的补偿项目、金额有异议,同时不认可接收到有关催告文书及案涉《限期领取补偿交还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在案件听证过程中,针对案件情况及被征收人的主张,本所代理律师主要提出如下几方面的代理意见:

     1、案涉项目的实施符合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第1号《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XXX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及所附的《XXX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合法有效,凡位于该项目收回范围内的土地均应适用《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2、本案争议的行政行为是案涉《限期领取补偿交还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而非第1号《征收决定》,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被撤销前都是合法有效的,本案对第1号《征收决定》的审查标准不应当过高,对第4号《限期领取补偿交还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审查应当建立在第1号《征收决定》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

     3、案涉一系列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与某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确认无误的情况下由被征收人本人签字捺印形成。该系列征收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征收人应当依约履行。

     4、征收实施单位及某区人民政府多次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催告书及案涉第4号《限期领取补偿交还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均已经依法向被征收人完成送达,被征收人事实上已经收到了有关的全部文书,被征收人在听证中主张未收到有关文书与客观事实不符。第4号《限期领取补偿交还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且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强制执行。

     三、案件处理结果和意义

     经听证后,202311月,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土地征收程序合法,被征收人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涉《限期领取补偿交还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由某区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

     针对国有农用地收回程序、补偿标准现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毕竟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故而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组织实施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时也会担心各项程序是否合法,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所律师在接到相关咨询后,经大量检索,发现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条款,且无具体程序、标准的相关规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已经签订有补偿安置协议情形下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并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执行收回。在无法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由人民政府以作出行政决定的方式明确补偿及交还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应属合法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程序。

     作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