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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订及追诉标准的修改要求民营企业从业人员 更加注意刑事法律风险

    时间:2022-11-23来源:法大律师官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常见犯罪的刑罚进行了修改,相较修改之前,部分犯罪刑罚明显加重。而今年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降低了部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常见犯罪的起刑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刑事法律风险更加凸显。

           长期以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罚还是有明显的区别,比如说与贪污罪对应的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对应的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最高刑期为有死刑,而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期为15年。挪用公款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挪用资金罪最高刑期则为十年有期徒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刑罚从十五年提高到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将将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从十年提高到十五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最高刑罚从十年提高到十五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之前的两档刑期变成了三档,最高刑期提高到无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最高刑罚从十年提高到十五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今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部分非国家工作涉嫌的罪名的起刑点大幅下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起刑点从六万元降到三万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起刑点从六万元降到三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职务侵占罪案起刑点从六万元降到三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罪案起刑点从六万元降到五万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而根据201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