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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须重点防范的合同风险

    时间:2020-04-21来源:法大律师官网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工具,承载着人们进行日常交易的功能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中小企业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法务部门不健全,单方面追求交易的效率,往往忽视合同风险的防范,随意的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有的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往往选择君子协定,采用口头协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不留任何证据。这种忽视合同风险的行为,往往致使众多中小企业陷入合同风险中,基于此,我们根据实践过程中常见的合同风险,在此做一个总结,供朋友们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时候进行参考。

    二、合同订立前须防范的风险

    风险,作为一种未来之结果不确定性或损失;而合同是当事人对发生交易双方对将来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所以,所谓的合同风险,是当事人在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缺乏风险意识,在设计交易结构的时候,缺乏对风险的识别和管控。所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完全是识别,并有效管控这些风险。

    (一)主体选择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立合同,当具有相的民事利能力和民事行能力。所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首先必须确认对方是否有权订立合同。

    1.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合同资质

    所谓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民事权利主体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而将法人又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同时还规定了特别法人,特别法人中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遇到有些合同主体一栏中只有一个简单的签名,如张三;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信息。至于张三到底是谁,我们并不清楚;同时,这个张三是否真的存在,我们也不清楚。要知道,全国范围内可能有成千上万个张三,所以此时合同当事人并不掌握与之发生交易对方的信息。一旦双方纠纷,连个诉讼主体都难以确定。

    所以,针对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情形,我们建议当事人在与自然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必须通过核实其身份证的方式,确定合同主体的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对方交易主体是组织的时候,当事人必须格外关注该主体是否真实存在。交易市场中,存在一大批以中心机构办事处某某会冠名的组织,然而在法律意义上该组织并不客观存在。

    所以,在交易对象是组织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要求通过查阅对方证照的方式核实对方身份,同时还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网、天眼查、企查查等信息公示网进一步核实合同主体的资质。

    2.选择有诚信、具备交易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乃是为了交易,通过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合同订立后,最终得落实到履行。此时,如果仅仅知道合同对方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资质,是远远不够的。针对大标的交易,当事人必须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市场交易,鱼龙混杂,其中不乏浑水摸鱼之徒。

    针对交易主体的资信信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也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网、天眼查、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工具进行核实。如果对方合同当事人大面积涉诉,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那么此时当事人,就得考虑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有必要选择与其订立合同了。

    3.识别和排除交易标的物风险

    针对特定标的物,例如土地、房产、汽车等进行交易的时候,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得针对交易标的物上是否有权利负担和权利瑕疵进行核实。标的物如果已被设立抵押或者被法院查封了,此时如果没有第三方的有效配合,针对该标的物的交易是无法进行的。

    针对特定标的物上的风险,我们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核实。如果标的物上存在权利负担和权利瑕疵而合同交易的双方又无法化解该风险的时候,那么此时就得暂停签订合同的角度,进一步评价交易的风险。

    (二)合同形式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立合同,有面形式、口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面形式的,当采用面形式。当事人定采用面形式的,当采用面形式。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主要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该两类合同形式有其固定的特点和功能。当事人对外订立合同的时候,可针对不同情形,择其有利而用之。

    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合意内容而订立合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最大的优点在于有据可查,易于举证。所以,针对关系复杂而又非即时结清的合同、对当事人十分重要的合同,我们建议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现合意内容的合同形式。

    这类合同最大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基本上不需要什么交易成本,所以针对即使能结清的合同,我们建议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可针对合同主体、特定的标的物进行尽职调查,从而有效的识别交易的风险。同时,针对签订合同的性质与内容,确定有效的合同形式。

    三、从订立合同到合同订立过程中,须防范的风险。

    当排除合同资质风险、确定合同形式后;此时合同当事人将进入到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直到合同订立。那么在这一段阶段合同当事人须重点观点关注订立合同程序的风险和合同能否被有效订立的风险。

    (一)合同订立程序风险

    陌路行人,素昧平生,彼此之间只要尽到一般的社会注意义务,不侵犯对方权益即可。但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往往是存在利益冲突的,针对这类冲突;必须借助法律来规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以,法律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订立合同阶段,科予了合同当事人的一定义务,也就是所谓的先合同义务。如果合同当事人违背这些先合同义务,那么将导致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前述合同义务做了规定,根据这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负有诚信缔约的义务,不得假借立合同,行磋商;损害他人利益。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者,须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合同成立与否,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如果合同当事人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格外注意先合同义务的履行,诚实信用订立合同;如果处置不当,那么将同样会陷入风险之中。

    (二)合同无效的风险

    合同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创设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做了区分,根据合同效力可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及无效合同。所谓的合同效力就是法律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内容赋予效力,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是根据法律对已经成立了的合同进行评价。合同具备效力,就是法律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效力;反之,合同无效是指法律不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效力。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具备合同效力。所以,我们在防范合同无效之前,首先得考虑让合同成立。

    1.合同未成立的风险

    所谓的依法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立合同主体;(2)合同订立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一,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民事权利主体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而将法人又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同时还规定了特别法人,特别法人中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所以,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才能订立民事合同。

    第二,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当时权利义务的直接依据。合同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其中必要条款又可以称之为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需具备条款,如果缺乏了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如主体、标的等。所以欲想合同成立,针对主要条款必须达成合意。

    合同满足上述两条,合同才会成立!

    2. 合同无效生效的风险

    如前所述,合同成立了并不意味着合同内容当然具有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评价一份合同的效力,主要从合同主体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合同主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合同主体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也将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其一,针对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能力人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后,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立的合同,不必法定代理人追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合同被追之前,善意相人有撤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二,针对合同主体为法人的情形,尤其是针对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情形,因为有些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于其存在的目的,所以在某些方面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例如,机关法人只能根据法律赋予其的行政权力实施公共管理的行为,禁止对外签订经营性质的合同。所以,机关法人对外签订具有经营性质的合同一般会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

    第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所以非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将有可能导致可能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所以,合同主体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得实施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同时,为了确保合同双方不存在误解,双方应当就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和明确,以防止合同被撤销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明确删除了可变更的规定。

    第三,确认一份合同的效力,除了合同主体适格、合同内容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外,还得保证合同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同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迫的手段立合同,害国家利益;(二)意串通,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反法律、行政法制性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条款无效:(一)造成方人身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失造成财产损失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后,必须留存好合同的原件。司法实践中,很多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后,往往忽视合同的管理,一旦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却找不见了,而在诉讼过程中,裁判者往往需要核实合同的原件。一旦没有合同原件以备裁判者核实,将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须防范的合同风险。

    合同订立后,接下来是合同的履行;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必须留存好相印的证据,以备查档。

    (一)履行主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直接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要履行主合同义务,同时还要有效地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二)履行合同,须留证据

    常言道,打官司即打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没有留存相应的证据;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履行,我们建议合同当事人留存好证据。如针对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向对方交付货物的时候,必须让合同相对方出具收据;针对服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向对方提供服务的时候,必须让合同相对方对已提供服务的清单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针对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事宜,合同双方宜采用书面沟通的方式,最好是签订相应的备忘录。

    五、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须防范的纠纷风险

    签署合同并顺利履行完毕,这是合同过程中应有的一种常态。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引发纠纷。所以,合同存在的价值和使命一方面在于履行,另一方面在于安排双方发生纠纷后的争议解决。这一点集中体现在违约条款和结算、清理条款的设定上。所以,合同双方在发生争议后,必须格外关注合同权利义务及时间点的把握的设置。

    (一)撤销权消灭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但为了保持交易的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对撤销权的行使做了限制。该条规定,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除此期间做了调整,该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鲑鱼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同时该条删除了可变更的规定。

    与该条相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在债的保全制度中,也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最长期间为五年。

    (二)合同被解除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合同对方当事人根据前述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必须在约定的期间内(没有约定期间的,必须在收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所以,合同将面临被解除的风险。

    (三)关于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举证不能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一般会给另一方造成相应的损失,主张损失赔偿的者往往又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有时候对该种损失进行有效的举证往往是十分困难的,最终因为举证不力,承担不利后果。

    基于此,我们建议合同当事人在双方订立合同的时候,基于双方标的额设定相应的违约金条款。在此情形下,只需为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即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从而减轻举证责任。

    (四)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

    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双方均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为了防范到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五)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在对方出现违约的时候,有的合同当事人,担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会给自身的名誉或者商誉造成不利的影响,往往希望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在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又缺乏保留证据意识,忽视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

    2017101日《民法总则》生效之前,诉讼时效为两年;生效之后,诉讼时效为三年。所以,我们建议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应当保留沟通协商的证据,从而中断诉讼时效,为协商解决无望通过诉讼解决保留获得胜诉的权利。

    (五)有效选定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诉讼与仲裁的两种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单一、明确的;凡事双重选择或者选择不明,均被视为无选择而转归于法定的纠纷解决方法——诉讼。而在一些不规范的合同文本中,我们往往看到,合同双方约定,在争议解决既约定仲裁条款,又约定诉讼解决方式。须知这样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不仅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徒增双方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时候的争议。

    所以,我们建议双方在选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明确选定争议的解决方式,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

    六、结语

    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在现在对将来双方生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然而,生活是纷繁复杂的,芸芸众生生活在确定性和偶然性之间,人们也不可能穷尽生活的尽头,我们只能根据昨天来把握今天和明天,至于今天和明天会发生什么,我们不得而知。这是生活的本质也是其魅力所在。因此面对合同风险的时候,我们不可能消灭它;我们只能根据往日有限的经验,来识别、防范,从而更好地到达生活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