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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无期到十五年

    时间:2017-01-22来源:法大律师官网

    2014年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某犯诈骗罪。2015年10月8日,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某某和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起指挥、策划作用,为主犯;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的家属找到并委托我所李维律师为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李维律师,看完一审判决书后,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分析了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明显错误。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李维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林某某,并进行阅卷,走访了涉案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和走访涉案企业一系列调查取证活动,李维律师发现一审判决存在大量的问题。第一,本案实际上是单位犯罪,在林某某被羁押以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诈骗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本案被告人当时根本不构成犯罪,当时立案羁押是完全错误的。尽管后来为了填补单位犯诈骗罪的法律漏洞,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被告人林某某公司的行为早在2014年之前,之后的规定不能弥补之前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未犯罪的情况下立案侦查的过错。第二,检察机关指控的变造和伪造的材料并不是国家发放专项财政补贴必要材料,换而言之,变造和伪造材料与发放专项财政补贴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第三,即使构成诈骗罪,一审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和没收个人全部材料的处罚明显违背了罪刑相一致的原则,一审判决量刑明显畸重。

    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林某某的合法权利。李维律师邀请高明暄老师、赵秉志老师、张明楷老师、陈兴良老师、阮其林老师等北师大、人大、清华、法大等多名著名刑法教授对本案进行专家论证。与会专家刑法教授,根据本案的案件证据材料,从多个角度论证了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二审开庭前,李维律师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交换了意见,并提交了专家论证意见。2016年7月底,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审理期间,李维律师紧紧围绕本案证据材料,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做辩护,高院采纳了李维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

    在李维律师的成功辩护下,二审将被告人林某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由于主犯刑期大大缩短,其他五名同案犯均获大幅度减刑。李维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素养,专业法律知识,精湛诉讼实战经验又一次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