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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青民三(民)初字第2636号 原告陈某。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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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陈某诉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青民三(民)初字第2636号
原告陈某。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