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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修贤诉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西民初字第1784号 原告杜修贤,男,192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新华社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秀文,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红镜头版权代理中心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程来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璐璐,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马宏瑞,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作为专职摄影记者,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大量照片。1985年5月以来,原告有《人民的总理周恩来》、《杜修贤作品选》、《红镜头》、《红墙聚焦》等多部画册及图书出版,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2008年9月,原告以公证方式证明被告在其营业店堂橱窗展示及网站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摄影作品三幅,未给原告署名,亦未支付报酬。现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涉案照片、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中国摄影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63 499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三月八日前给付原告杜修贤三万元; 二、原告杜修贤许可被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在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使用涉案三幅摄影作品:《毛泽东在中南海书房会见斯里兰卡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夫人》、《1975年4月19日,周恩来与邓小平在医院会见金日成》、《周恩来在河北农村和农民拉家常》; 三、原告杜修贤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八十七元,减半收取,六百九十三元由被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庆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华 志 芳 二OO九 年 三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洪 成 宇 书 记 员 廖 海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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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修贤诉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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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西民初字第1784号
原告杜修贤,男,192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新华社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秀文,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红镜头版权代理中心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程来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璐璐,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马宏瑞,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作为专职摄影记者,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大量照片。1985年5月以来,原告有《人民的总理周恩来》、《杜修贤作品选》、《红镜头》、《红墙聚焦》等多部画册及图书出版,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2008年9月,原告以公证方式证明被告在其营业店堂橱窗展示及网站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摄影作品三幅,未给原告署名,亦未支付报酬。现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涉案照片、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中国摄影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63 499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三月八日前给付原告杜修贤三万元;
二、原告杜修贤许可被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在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使用涉案三幅摄影作品:《毛泽东在中南海书房会见斯里兰卡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夫人》、《1975年4月19日,周恩来与邓小平在医院会见金日成》、《周恩来在河北农村和农民拉家常》;
三、原告杜修贤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八十七元,减半收取,六百九十三元由被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庆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华 志 芳
二OO九 年 三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洪 成 宇
书 记 员 廖 海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