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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修贤,男,汉族,1926年11月1日出生,住丰台区洋桥海户西里16楼2门24号。
委托代理人崔秀文,男,汉族,1953年5月1日出生,北京红镜头版权代理中心主任,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第一医院宿舍22号。
委托代理人郝剑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3号新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米有录,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岚,女,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中国社会出版社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委托代理人周学腾,女,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中国社会出版社法律顾问,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站南路沟西付1号。
原告诉称,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邓小平在历史转折关头》图书,使用了原告创作的6幅作品。未经原告同意,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侵权图书;2、判令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图片使用费及赔偿费12 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44元;5、责令被告说清侵权图片非法来源;6、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询,双方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于七月二十四日之前支付原告杜修贤三千元。
二、 原告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三、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在历史转折关头》、《开国总理周恩来》中使用的杜修贤的作品,原告杜修贤不再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五角,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燕
人民陪审员 王台照
人民陪审员 王士良
二OO八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付广庆
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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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修贤诉中国社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案
原告杜修贤,男,汉族,1926年11月1日出生,住丰台区洋桥海户西里16楼2门24号。
委托代理人崔秀文,男,汉族,1953年5月1日出生,北京红镜头版权代理中心主任,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第一医院宿舍22号。
委托代理人郝剑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3号新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米有录,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岚,女,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中国社会出版社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委托代理人周学腾,女,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中国社会出版社法律顾问,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站南路沟西付1号。
原告诉称,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邓小平在历史转折关头》图书,使用了原告创作的6幅作品。未经原告同意,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侵权图书;2、判令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图片使用费及赔偿费12 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44元;5、责令被告说清侵权图片非法来源;6、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询,双方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于七月二十四日之前支付原告杜修贤三千元。
二、 原告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三、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在历史转折关头》、《开国总理周恩来》中使用的杜修贤的作品,原告杜修贤不再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五角,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燕
人民陪审员 王台照
人民陪审员 王士良
二OO八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付广庆